绿之印象
蓝色天空
紫色梦幻
黑色旋风
这个谁认识的。。把
感悟生活
菲斯特情侣套餐6折
电影票20元欲购从速
商家合作加盟
UID:46011
吴英,1981年出生,浙江东阳人,18岁中专学习期间辍学经商,先后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等行业经营,期间积累资金千余万元,可谓非常富有商业头脑。2006年初,吴英打算扩大规模,以及打造本色集团并上市,之后开始融资。2006年11月吴英先后从林瑞平等11人处高息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06年8月至10月吴英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八个公司。
但在2007年2月,吴英被警方抓捕,吴英被检方先后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和集资诈骗罪起诉。2009年,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12年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吴英案被泛称为涉及“非法集资”,这个说法稍微有点笼统。通常理解的非法集资,就是刑法概念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长期受到法律界人士诟病,名动一时的企业家孙大午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牺牲品。但是法律意义上的非法集资不光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集资诈骗罪”,本次法院判处吴英的罪名就是集资诈骗罪。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向社会非法集资的形式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据刑法一百九十九条,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在吴英案中,辩方律师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吴英的借款对象并非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辩方认为吴英的11个债权人基本都是吴英的朋友,这些人在判决入狱后也未认为吴英是在诈骗他们。
第二,吴英没有以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法进行集资。在本案中吴英在借款时都是通过电话、见面或者吃饭等方式与各债权人联系洽谈,没有一笔借款是通过钱数的公开宣传手段借来的,因此辩方认为吴英没有以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集资,因此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三,吴英并没有施行欺诈行为。辩方认为吴英并没有隐瞒款项的真实用途,也没有制作虚假的宣传手册,吴英的一些行为不过是打广告需要,而且吴英并没有炫富、制造财力的假象。吴英进行负债经营也十分正常。第四,吴英没有主观上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辩方认为不断投资的行为足以说明吴英认为她自己一定能够获利或者赚钱还款。并且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辩方认为吴英在实体运作上的资金比例很高,因此也不是诈骗
UID:48178
UID:46931
UID:5876
UID:39148
雾里豪逃:w我的 吗呀,楼主的帖子深不见底啊 (2012-02-23 10:11)
落雪无痕:这就是人才 (2012-02-23 09:06)
UID:3440
内容来自Android手机客户端
雨中行:是不是很特别[表情],我以为是人才,不想竟然是天才[表情] (2012-02-23 11:17)